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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产品退税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993)国税沪进字第020号
颁布时间:1993-04-30
1993年4月30日 (1993)国税沪进字第020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传真电报国税明电(1993)18号《关于调整出口产品退税 具体政策的通知》,内称: 一、凡1992年卷烟厂委托出口的卷烟和雪茄烟,烟草进出口公司、外轮供应 公司购进的卷烟和雪前烟用于出口的,分别按50%和40%的产品税退税率计算退 税。原58.66%和47%的产品税退税率相应停止执行。已按原退税税率办理退税的, 应在清算1992年退税时将多退税款扣回。1992年以后外轮供应公司出口的卷烟 继续按调低后的产品税退税率给予退税。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3)046号〕第一条关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按 整体税金的40%计算纳税并开具专用税票的规定,从1993年4月1日起执行,国税 发(1993)046号文件第一条"从1993年3月1日起"的规定相应废止。 现转知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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