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对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160号
颁布时间:1993-05-17
1993年5月17日 沪税政一(1993)160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82号《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内称:“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的发展,经研究决定, 对医药生产企业在1993年内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给予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的照顾”。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内墙多彩涂料产品税税目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重申水产品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