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抄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综(1993)44号
颁布时间:1993-07-26
1993年7月26日 沪财综(1993)4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3)006号《关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内称: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金’的征集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违反‘两金’ 征集规定的,除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外,原‘两金’征集管理办法中有关违章处罚规定,与《征管法》规定不同的改 按《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现抄转如上,请按照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纠正越权减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钛材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