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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综(1993)55号
颁布时间:1993-08-02
1993年8月2日 沪财综(1993)55号 现将财政部(93)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征收管理,制止越权减免“两金”。 1、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要通过对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清理, 立即停止执行本地区自行制定的“两金”减免规定,并恢复征收。今后如再发现 擅自减免“两金”,一经查实,将如数从区县的“两金”分成收入或者财力中扣 还。 2、各财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两金”按季预征、年终清算的缴款办法,除另 有规定者外,不得擅自改变“两金”的缴款办法,保证“两金”收入及时足额入 库。 3、对中央在沪企业、事业单位就地缴纳的“两金”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不得混库。各有关财税征收机关要在中央单位的“两金”缴款书上清晰加注“中 央”字样,并单独统计、汇总。对已经发生的混库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调库。 二、坚持执行“两金”统一政策,防止漏缴少缴。 1、各财税征收机关要结合“两则”实施后的新情况,认真执行“两金”的 统一政策规定,把该征的“两金”抓紧组织入库。 2、要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过去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和市局批准的临时性困难减免“两金”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凡减免到期的,都 应及时恢复征收“两金”。有关征收机关和缴纳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征或不 缴“两金”。 3、对符合政策规定免征“两金”的企业,如:老企业改制组建的规范化股 份制企业,已批准免征“两金”的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等,都要按照原有政策规定 进行一次“两金”总清算,把应征未征的“两金”补征入库。 4、对发生欠缴“两金”的缴纳单位,各主管财税征收机关要分析排队,督 促有关缴纳单位订出可行的补缴计划,审核后报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和 直属分局同意后,按期补缴,并报送市局综合计划处备案。 三、对经国务院职能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建立,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费和 基金,如何征收“两金”问题,市局将专题调查,摸清情况后,另行布置。 附件: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93]财综字第 10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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