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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3)51号
颁布时间:1993-04-15
1993年4月15日 沪税地(1993)51号 根据市府(93)32号令《关于修改〈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 定〉的决定》中第二条,"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酌情定期减免土地使用 税(费)"的意见,对本市这些企业的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的用地,在"八五" 期间内,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如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用地和其它生产用 地划分不清的,可按产品各占比例划分减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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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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