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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3)98号
颁布时间:1993-12-02
1993年12月2日 沪税地(1993)98号 今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批复成都市税务局抄件 说:"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 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市政府1989第2号令 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按《上海市土地使用 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为此经研究,在市政 府尚未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前,对有偿出让或转让获得土地 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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