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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收出租车行业、广告行业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5号
颁布时间:1994-11-21
1994年1月21日 沪税政一(1994)155号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3)224号《关于本市出租 小客车行业营业税征收办法的通知》(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148页) 及沪税政一(1994)47号《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的 通知》下达后,各征收税务机关及纳税单位在贯彻二个文件精神,组织征收,加 强征管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单位, 特别是一些出租小客车的骨干企业,在落实这二个征税办法中有违反规定的做法, 甚至拒不执行。鉴此,本局再次重申,对本市各单位出租小客车业务,必须严格 按上述二个文件规定计缴营业税,各征收机关应加强征管和检查,督促有关企业 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对至今仍未按规定计缴营业税的单位,应严格按文件规定予 以补交入库,对大检查中重点检查出来的漏缴税款,应按大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对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税计税征收情况,市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力量开展检 查。 另外,对广告行业中广告代理的计税依据问题,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沪税政一 (1994)101号及1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广告代理业”中可以扣除计税的 “广告发布费”仅指广告代理者支付给报社、电台、电视台和杂志社等四大广告 发布者的广告费,其他任何部门的解释如果与上述两文件的规定有矛盾的,一律 按市税务局下达的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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