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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54号
颁布时间:1995-06-02
1995年6月2日 沪国税流(1995)5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第一条准予抵 扣的运费结算单据,包括非专业运输单位承接货物运输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 监制章的普通发票。 二、《问题解答》第五条所称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 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三、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不论对内对外销售,均应按 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申请按动用数抵 扣期初进项税额,应于实际清仓之日起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实际动用情况,从受理书面申请的当月起,按实 际动用数批准抵扣。 五、《问题解答》中除第一、三、五、六、十四、十五、十七条从1995年1 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各条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略) 附件二:《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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