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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4)36号
颁布时间:1994-08-04
1994年8月4日 沪税地(1994)36号 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 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待竣工交付使用时,再正式签订 《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 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 研究,作如下规定: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 “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 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因此,在 “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 的“预售合同”的购销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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