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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综(1994)43号
颁布时间:1994-06-01
1994年6月1日 沪税政一(1994)8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一律由总 机构汇总缴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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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94专项”项目财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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