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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新闻出版系统图书类商品帐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会(1994)23号
颁布时间:1994-03-14
1994年3月14日 沪财会(1994)23号 近接财政部(94)财会字第07号《关于同意新华书店系统执行“图书类商品 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的函》,内称:“经研究同意,在全国新华书店系统和出 版社自办发行环节执行‘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现结合市实际情 况作如下规定,望知照。 一、关于二级会计科目的设置 1、在“商品采购”(在途商品)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 科目。 2、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进销差价”、“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3、在“应付帐款”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4、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含税收入”、“销项税额”二级科目。 二、关于帐务处理 1、发生进货业务,书店凭"送书通知单"(或调拨单的随货同行联)计算进项 税,填制记帐凭证。 借:库存商品(总定价) 贷: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应付帐款——进货款 2、书店取得出版社或发货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制 记帐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根据发票上注明的销货额支付货款时,应区别同城和异地付款两种方式处理 (1)同城付款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异地付款 借: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核销发生进货业务时的货、款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付帐款——进贷款 ——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3、为了正确反映“商品采购”(在途商品)期末净值,对未核销的“商品采 购(在途商品)——进项税额”月末余额,应在结帐前与“应付帐款——进项税 额”对冲,次月初调回。 月末: 借: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额 次月初:会计分录反方向调回 4、发生商品销售业务,凭“销售汇总单”(或有关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含税销售额) 销售折扣与折让 贷:商品销售收入——含税收入(总定价) 5、月末结转发出商品,凭“商品销售成本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总定价) 6、月末计提销项税额,凭“商品销项税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关于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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