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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宣传文化系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4)26号
颁布时间:1994-04-14
1994年4月14日 沪财企二(1994)26号 经请示市领导同意,自1994年1月1日起,本市宣传文化系统电影局、新闻 出版局、解放日报社、文汇报社、新民晚报社、青年报社开始执行新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有企业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为33%,并实行税后还贷。原实行的零承包优 惠政策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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