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39号
颁布时间:1994-02-25
1994年2月25日 沪税政一(1994)3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 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电力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核 算的实际情况,对本市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作以下补 充规定: 一、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人 (一)上海电力局、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下属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销售 的电力产品,以上海市电力局(也称:上海电力公司)和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为 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上海电力局和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一头交纳增 值税。 (二)其他电力企业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三)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赁租上海电力局的发电机组所发售的电力,以及 上海电力局转售其所发售的电力,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和上海电力局均应分别按 规定交纳增值税。上海电力局所取得的租赁收入还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方法 (一)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均采取按月核实征收的 方法。 月内按次预征的企业,增值税的预征率可按累计至上月底的实际征收率核定, 并计算每次预征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公式: 月内每次预征税额=当期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累计至上月底的实际销项税额-累计至上月底的实际进项税额) ÷累计至上月底的实际销售额 月终,根据当月实际发生的销项和进项税额进行结算。 (二)华东电力管理局及其直属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明电(1993)075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其他税政规定 (一)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和 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以及电力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均 应按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统一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对电力加价电收入即电力建设基金、电费附加捐、加工电加价、三峡 建设基金、计划外加价等等价外收入,均应一并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发电单位发生为生产 电力产品而购进部分原辅材料的这些非独立核算的发电单位均应比照国税明电 (1993)075号通知规定填列《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的相关 数据作为电力产品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部分依据。 (四)电力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 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 税明电(1993)075号)(略)
上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