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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2号
颁布时间:1994-11-11
1994年11月11日 沪税政一(1994)15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 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 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 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 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三、在10月底以前,已对小学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的,已退还的税 款,暂不予追缴;尚未退还的税款暂不予退还。上述税款均在年底按规定清算。 四、对各类校办企业应严格按国税发(1994)156号文的规定执行,不得超 越本通知的规定,擅自对校办企业减免退还流转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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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划分电力产品和非电力产品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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