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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6号
颁布时间:1994-05-12
1994年5月12日 沪税政一(1994)76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 的通知》,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补充说明如下: 对用电单位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交的三峡基金,电力企业在12月30日 前已作应收帐款处理的,这部分基金随电费回收后,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如电力企业未作应收帐款帐户处理的部分,从1994年 1月1日起随电费回收后,并入电价内,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在1995年底前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 通知([94]财税字第00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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