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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59号
颁布时间:1994-04-15
1994年4月15日 沪税政一(1994)59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 增值税的通知》一文,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字(94)004号文第二条第一点的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的范围仅指粮 食局所属的国有粮食商业企业。 二、财税字(94)004号文第四条第二点的建筑用是指生产销售建筑所用的 砂、土、石料。 三、财税字(94)004号文第四条规定所列举的货物,可采取简易方法按 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时,所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必须是依销售额按6%计算填开,而不能按17%计 算填开。 四、本转发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 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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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八五”后两年本市国有农垦企业继续执行财务包干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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