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163号
颁布时间:1994-12-02
1994年12月2日 沪税政一(1994)163号 近接不少单位反映,我局沪税政一(1994)128号、沪税政一(1994)152 号两文执行以来,在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方面有些问题尚需 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中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包括提 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二、沪税政一(1994)15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可以按6%征 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应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本市旅游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税收征收问题的若干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