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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43号
颁布时间:1994-03-04
1994年3月4日 沪税政一(1994)43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6号《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 补充通知》内称:“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 ‘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 ‘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 ‘中型客车’”。 现转知你们,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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