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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1994)98号
颁布时间:1994-08-05
1994年8月5日 沪财会(1994)98号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今年清算的补交补退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应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处理。 企业补交的1994年度以前的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若 是抵交今年应交增值税的,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 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有关所得税会计的具体核算方法,我局将编撰小册子,详细举例说明。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和我局联系。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 财会字第2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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