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64号
颁布时间:1994-04-23
1994年4月23日 沪税政一(1994)6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87号《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 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一文。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 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 税。” 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