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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1995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综(1995)14号
颁布时间:1995-03-08
1995年3月8日 沪财综(1995)1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能 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免征“两金”,但对以前年度欠交的“两金”,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补 交。 二、对事业收入中的养路费收入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对其收入总额继续按10% 的征集率征收预算调节基金。具体征收工作由缴纳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收“两金”。 四、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两金”要继续 补交,清欠工作仍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61号文件〔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 局沪财综(1994)77号文件(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9l6页)转发〕 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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