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小学校办企业退还1995年度增值税申请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5号
颁布时间:1996-01-30
1996年1月30日 沪国税流(1996)5号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沪 国税流(1995)2号〕的规定,凡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应很 市局批复同意,方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理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5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 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一(1994)163号〕 的规定,符合条件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小学 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各机关审核无误后, 连附《申请表》送市局审批,市局批复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向纳税企业退 还1995年度增值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填报申请表 必须真实可靠。 二、对年销售利润率在3%以上(含3%)的小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受理退税 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小学校办企业,凡在1995年度内有欠交增值税的,所欠税 款必须在1996年2月5日前入库,逾期不入库者,不予受理退税。 四、凡在1995年内,有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税 收法规的行为的小学校办企业,一律不予受理退还增值税,各主管税务机关也不 得擅自办理退税手续。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996年2月15日前,将退税报告(或签报)等材料 报送至市局流转税处。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