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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0号
颁布时间:1996-04-18
1996年4月18日 沪国税流(1996)3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现将其中有关内容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 (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 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 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 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 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写 齐,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得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 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 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 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 不得抵扣,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 额申报抵扣。 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 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 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 押金,不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 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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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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