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122号
颁布时间:1996-09-27
1996年9月27日 沪财企一(1996)122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地方企业其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市级企业须经市财税局 审核批准,区县级企业须经区县财税机关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区、 县的,其管理费的收取由市财税机关审核批准。 二、市级企业中,原局级行政性单位改制为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性集团 公司后,经费逐年核减,尚无经营收入,则经批准后,可向其全资子公司收取适 当的管理费补充经费不足。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管理费。 三、亏损企业不得税前列支支付给上级部门的管理费。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略)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科委关于确认下达上海市1996年科研单位中试产品计划项目享受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名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