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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流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70号
颁布时间:1996-09-05
1996年9月5日 沪国税流(1996)70号 近接部分单位来函,要求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的流转税征收问 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个人使用过的物品通过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是个人委托拍 卖机构代销旧物品的一种新的形式。因此,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 109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点的意见,即“根据增值税 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 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本市拍卖 机构受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取得的收入,在拍卖机构单独造册、分帐核算的 前提下,免征增值税,只就拍卖机构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部分征收营业税。 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的收 入,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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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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