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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型集体企业按行业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政二(1995)42号
颁布时间:1995-12-19
1995年12月19日 沪地税政二(1995)42号 部分小型集体和国有企业已按我局沪税政二(1993)11号文《关于对本市 小型集体企业和部分国有小型企业试行核定纯益率计算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办法 的通知》试行二年来,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规范 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办法,现对小型集体企业按带征率征收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 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企业的条件严格按照沪税政二(1993)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 对符合查帐征收所得税和未申请带征所得税企业一般不实行本法。 (二)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收益)额金额的确定,根据小型集体企业规 模实际情况,每年适当提高小型企业营业收入额。1996年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收益)额为180万元,各单位每年度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市局规定上限 确定本地区营业收入(收益)限额。 (三)对增值税已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二、所得税的征收 (一)带征率 (1)1995年小型企业符合带征所得税的企业,仍按市局规定由各区、县局 报市局备案已确定的带征率办理,从1996年起所得税带征率每年由市局按照行业 专责单位测定并经市局批准的征收率执行,未明确行业的带征率仍由区、县局按 实际测定率报市局备案。 (2)从1996年起各单位严格执行市局统一的行业带征率,对部分行业受地 域级差影响,可在市局规定的带征率20%以内下浮,并报市局备案。有些行业超 过市局规定带征率的可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实际测定的征收率确定。 (3)对新办小型工业企业符合带征的企业,可在二个纳税年度内按现行带 征率下浮50%征收所得税。 (二)所得税征收 (1)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营业收入(收益)额×带征率 带征率=行业纯益率×所得税率27% (2)企业所得税按季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各季度终了15日内按规定确 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征收率一年内不得变动,年终不得进行汇算清缴。 三、财务管理 (一)试行所得税带征的企业,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要求,独立建立帐册,保管纳 税资料,并按季、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二)企业亏损 企业在试行带征所得税年度前核定的亏损额一律不得用带征所得税期间的利 润弥补,若企业具备查帐征收所得税条件的,可从试行带征所得税前亏损额按规 定在其以后连续5年内税前弥补,带征期间年度不得扣除;企业在带征所得税期 间不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若企业建帐核算其实际发生亏损的也不得退还当年度 所得税,其亏损额不作为税前弥补亏损额,若这类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特殊因素,经区、县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后退还当年所得税,并从下一年度起按 查帐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行业所得税带征率的确定 为统一小型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征收,从1996年起将以全市盈利集体企业 所得税负担率为基础,再根据各行业专责区、县局调查测定率确定下年度的行业 所得税带征率,由市局在当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通知各区、县局。 五、专责区、县局负责行业测定带征率的工作 按照目前区、县局对小型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明确10 个行业小型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测定的专责区、县局,各专责区、县局按照所确定 的专责行业,收集和建立测定带征所得税资料网络体系。各单位按不少于100户 的资料进行测算,100户资料形成由专责单位负责收集,即专责单位收集10%的 资料,还有90%的资料由其他区、县局按专责单位要求积极配合提供,测定专责 活动每年不少于二次;测定工作应在当年第三季度内完成,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局。 行业 专责单位 1996年带征率 1.工业生产 嘉定区、奉贤县 1.2% 2.工业加工、修理、修配 普陀区、崇明县 1.5% 3.商业零售、批发 卢湾区、浦东新区 0.7% 4.交通运输 徐汇区、金山县 1.5% 5.建筑业 松江县、南汇县 1.6% 6.饮食、服务业 静安区、闵行区 3% 7.娱乐业 黄浦区 6% 8.仓储业 宝山区 5.4% 9.咨询业 虹口区、青浦县 5% 10.广告业 闸北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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