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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饲料玉米、小麦征免增值税回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2号
颁布时间:1996-04-18
1996年4月18日 沪国税流(1996)32号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本市部分玉米、小麦销售主要是供有关饲料公司或饲养 场、畜牧场作饲料使用,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无进项税额抵扣,企业不胜负担, 要求将其列入饲料范围,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考虑到本市部分玉米、小麦供应主要是作为饲料使用的特殊情况,经研究, 现就本市经营玉米、小麦的增值税征免办法规定如下: 一、本市各经营单位销售玉米、小麦给饲料公司、饲养场、畜牧场作饲料的, 可将其列入“饲料”范围,照顾免征增值税,同时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二、本市各经营单位(包括饲料公司、饲养场、畜牧场)向饲料公司、饲养 场、畜牧场以外的单位销售玉米、小麦,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 税,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年度销售的玉米、小麦,凡已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凡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 比照以上第一、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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