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征管棚厂等企业生产的农用管棚产品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66号
颁布时间:1996-08-19
1996年8月19日 沪国税流(1996)66号 最近有企业提出生产农用管棚产品处于微利甚至无利状态,经营困难,要求 降低适用增值税税率。经研究,考虑到农用管棚属支农产品,属于农田基本建设 和农作物保护设施,同意从1996年8月8日起,对由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 达生产计划,由闵行区虹桥自控设备总厂二分厂、农机所实验厂、普陀区长征管 棚厂生产的,由市农机局物资供应站统一销售调拨的农用管棚产品,暂按农机产 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已按17%税率征扣的,不再予以调整。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解答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告业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