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粮食复制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64号
颁布时间:1996-08-19
1996年8月19日 沪国税流(1996)6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6)54号《关于明确对粮油经营企业征免 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二)款规定:各种花式面粉、花式豆粉、花式 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这里的花式面粉、花式豆粉、花式挂 面等,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除了以小麦、豆粉、面粉等粮食作为主要原料外, 还含有其他辅料或添加剂的产品。例如,花式面粉包括添加酵母剂的自发面粉( 馒头自发面粉、蛋糕自发面粉、煎炸自发面粉、及其他自发面粉)、添加各种营 养成份的营养加强面粉、各类预混合面粉等。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粮油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可接受“专用缴款书”的工贸公司名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