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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银行市分行等所属单位税收征管分工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稽(1995)54号
颁布时间:1995-09-08
1995年9月8日 沪地税稽(1995)54号 市局在1989年1月10日以沪税稽(1989)3号文明确了工商银行市分行等直 属单位和区、县支行的税收征管分工问题。随着本市经济发展,部分区、县的行 政区域进行了调整,在税收征管分工上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区、 县行政区域调整后各银行的区、县支行营业税税收征管分工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商银行市分行:其所属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支行的税收征管分 工问题,在沪税稽(1989)3号文中已明确。不论本市区、县行政区划如何调整, 其营业税税收一律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负责征收。 二、关于建设银行市分行与农业银行市分行:在沪税稽(1989)3号文中明 确:"除县支行的税收由所在地的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其余单位由市税务局第 四分局负责征收"。近几年来,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有的区、县合并为新的区, 如闵行区与上海县合并为新的闵行区,宝山县与吴淞区合并为宝山区,川沙县与 黄浦区、南市区、杨浦区的浦东部分重新建制为浦东新区;有的县改为区,如嘉 定县改为嘉定区。考虑到税收户管分工的连续性,原属各县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建 设银行、农业银行县内各支行,其营业地址在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新区管辖范围内 的,仍由新的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这些支行的户名要报市局稽管处备案。行政 区划调整后新增设的各支行,不论其营业地址在原县范围内,还是在原区范围内, 其营业税税收一律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负责征收。 原属各县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县内各支行,其经营地址在 行政区域调整后不再属于新建区管辖范围的,即划入邻近老市区的,其营业税税 收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负责征收。 三、关于交通银行市分行、中信银行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等各类银行所属 的直属单位与各区、县支行,及办事处的营业税税收一律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负 责征收。 四、本补充通知下达以前,已由区、县税务局征收的各银行的营业税,均应 按本补充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1995年9月30日前办妥移接 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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