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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排水费
沪地税一(1996)19号
颁布时间:1996-06-03
1996年6月3日 沪地税一(1996)19号 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向排水户收取的排水费,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但 是,由于排水费是排水有限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同时在同张单据上 列明后向用户一并收取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的规定,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排水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的代收款项一并计征增 值税。 鉴此,经研究,现对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排水费的 流转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同时收取的排水费,应 作为自来水公司的代收款项,按增值税征收规定,由自来水公司一并计征增值税; 二、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收到自来水公司转来的排水费,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对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自行收取的排水费或其他营业税应税收入,应按规 定计征营业税。 各区、县自来水供水部门有相同情况的也应按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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