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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沪国税流(1995)22号
颁布时间:1995-01-25
1995年1月25日 沪国税流(1995)2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 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 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前中标的项目,根据《通知》要求应在3月底以前报 税务机关备案,现考虑文件下达较迟,中标项目的企业可在95年4月底前将中标 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凡中标产品增值税的减免、退税,均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0 37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969页)的规定办理。审核 审批程序应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 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14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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