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2号
颁布时间:1995-01-04
1995年1月4日 沪国税流(1995)2号 市税务局曾以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 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审核审批办法明确如下: 一、1995年起,校办企业的流转税政策应严格按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 (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94页)的规定执行,各主管税务局不得擅 自超越标准、扩大范围,对小学校办企业应先征税,到年底再按规定计算返还。 二、具体申报审核审批办法:由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主管税务局审核后,以签报形式并附"小学校办企业退 还增值税申请表"〔表式见附表一(略)〕,报市局核批,市局批复同意 后各主管税务局据以向纳税企业退还增值税。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