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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9号
颁布时间:1995-09-11
1995年9月11日 沪地税一(1995)49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58号、79号《关于对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金融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现将这些 文件的有关内容转知如下: 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 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 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 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 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 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20号文转发〕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 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收的 营业税不予退还。 三、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 1.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 往来业务。 2.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 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以上第1、2点内容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收规定与本通知 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营 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4.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 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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