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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投资收益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政二(1995)41号
颁布时间:1995-12-19
1995年12月19日 沪地税政二(1995)41号 境内外资本多元投资使集体企业投资收益计算应纳所得税趋于复杂化,为使 集体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规范投资收益应计征企业所得税,现将企业收 到或确定的投资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具体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投资企业主营盈利的投资收益 (一)投资收益已缴(或视同)所得税大于或等于按本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缴 纳所得税情况的,可将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一:应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还原税前利润) ×适用税率-抵免扣除限额 投资收益还原税前利润=投资收益÷(1-投资收益实缴所得税率) 抵免扣除限额=投资收益还原税前利润×按不高于本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抵免扣除限额是指以本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为最高限额,若投资收 益已缴纳(或视同)税额高于按企业适用税率的,则应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算; 反之,按投资收益实缴所得税计算(下同)。视同已缴所得税的企业指投资于外 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先进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 例:某企业某年度利润总额2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6.7万元,投资收益已按 33%税率缴纳所得税,问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多少? 解:应缴纳所得税=〔20-6.7+6.7÷(1-33%)〕×33%-6.7÷(1- 33%)×33%=23.3×33%-3.3=4.389(万元) 例:企业在计算时可将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作减项扣 除,并可简化为以下公式计算: 公式二:应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不需补税投资收益)×适用税率 解:应缴纳所得税=(20-6.7)×33%=4.389(万元) 本例情况的企业主要有:投资于国家法定减免税的企业投资收益;本企业经 批准适用15%税率,而对外投资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本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收益需补缴所得税 (1)本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 例2:某企业某年度利润总额8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42.5万元,投资收益已 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问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多少? 解:应缴纳所得税=〔80-42.5+42.5÷(1-15%)〕×33%-42.5÷(1 -15%)×15%=87.5×33%-50×15%=28.875-7.5=21.375(万元) (2)投资收益还原税前利润而使本企业适用税率提高。 例3:某企业某年度利润总额9.9万元,其中投资收益4.25万元,投资收益已 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问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多少? 解:应缴纳所得税=〔9.9-4.25+4.25÷(1-15%)〕×33%-4.25÷( 1-15%)×15%-10.65×33%-0.75=3.5145-0.75=2.7645(万元) 有上述情况的企业的适用税率均按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所得 税。 二、亏损企业的投资收益 (1)企业当年度主营亏损,收到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 例4:某企业某年度利润总额-1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3.35万元,投资收益 已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问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多少? 有此类情况的企业在计算时可将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 作减项扣除,并可简化为以下公式办法计算: 公式三:待弥补亏损额=利润总额负数-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 解:待弥补亏损额=-10-3.35=-13.35(万元) (2)企业当年度主营经营亏损,收到需补税的投资收益。 例5:某企业某年度利润总额75万元,其中投资收益85万元,企业主营亏损 10万元,投资收益已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间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多少? 解:应缴纳所得税=〔75-85+85÷(1-15%)〕×33%-85÷(1-15 %)×15%=90×33%-100×15%=29.7-15=14.7(万元) (3)企业当年度主营亏损,冲减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后仍有余额需补税,而 上年仍有需允许税前弥补亏损额的。 例6:某企业某年度利润总额75万元,其中企业当年主营亏损10万元,投资 收益85万元,投资收益已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上年税前允许弥补亏损20万 元,问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多少? 公式四:应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利润 -上年允许税前弥补亏损额)×适用税率-抵免扣除限额 解:应缴纳所得税=〔75-85+85÷(1-15%)-20〕×33%-85÷(1 -15%)×15%=70×33%-100×15%=23.1-15=8.1(万元) (4)按本例6的情况的企业,当弥补上年亏损大于需补税额时,应先弥补本 年度亏损后,再计算弥补上年度亏损,计算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负数时,应将 应缴所得税负数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作为按规定留未弥 补亏损金额,公式为: 公式五: 还原后应纳税所得额负数=应缴纳所得税负数÷本企业适用所得税率 例7:例6中企业上年按规定允许弥补亏损额50万元,问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为多少? 解:应缴纳所得税=〔75-85+85÷(1-15%)-50〕×33%-85÷(1 -15%)×l5%=13.20-15=-1.8(万元) 还原后应纳税所得额亏损额=-1.8÷33%=-5.45(万元) 三、投资型企业的投资收益 (一)投资收益需补税 对投资型无其他收入而以投资收益开支的企业,其投资收益核算时允许其按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开支税前扣除,该类企业开支的标准办法另行通知。 公式六:应缴纳所得税=(各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利润之和-允许税前扣除 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抵免扣除限额之和 例8:某投资型企业投资收益为109万元,其中51万元已按15%税率缴纳所 得税,另58.4万元已按27%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当 年度税前扣除额为30万元,问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多少? 解:应缴纳所得税=〔51÷(1-15%)+58.4÷(1-27%)-30〕×33 %-[51÷(1-15%)×15%+58.4÷(1-27%)×27%)=(60+80-30 )×33%-(60×15%+80×27%)=110×33%-30.6=5.7(万元) (二)投资收益不需补税 对投资型企业投资收益不需补缴所得税,其自身开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 税前扣除,其扣除额作为亏损额,可用以后连续五年内需补税利润弥补。对例8 情况的企业若补税扣除当年税前允许扣除额或上年税前扣除额后出现负数的,应 将其负数除以该企业适用税率后作为应弥补亏损额在规定的年限内弥补。 四、企业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其投资损失(亏损)应剔除后调增 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集体企业投资收益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办法从1995年度起均按本通知规 定办理。 附:境内外投资收益纳税申报调整工作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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