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30号
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沪国税征(1995)3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8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速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违 反国税发(1995)088号规定的要限期纠正。从1995年7月1日起,凡违反以上规 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 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088号)(略)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博物馆、上海龙华烈士陵园等市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