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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广告业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33号
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沪地税一(1995)33号 市局沪税政一(1994)101号《关于对运输企业、广告企业有关营业税计税 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对本市专业广告企业承接广告业务所支付给报纸、 电台、电视台和杂志等四大媒体的广告费可在取得的广告收入中予以扣除后计缴 营业税。执行以来,有些分局提出,对支付给境外四大媒体的广告费能否扣除, 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现将对广告业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沪税政一(1994)101号第三条规定中明确的四大媒体是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杂志。 二、对支付给境外四大媒体的广告费,所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可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取得的不合法凭证,则 在计交营业税时不得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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