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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25号
颁布时间:1995-03-30
1995年3月30日 沪地税一(1995)25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 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对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将该《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执行。 对虹桥国际机场代市政府向旅客收取的“机场基础设施建设费”,亦应一并征 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 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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