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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1995)65号
颁布时间:1995-11-24
1995年11月24日 沪国税(1995)65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税收政策 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对《补充通知》中明 确的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 知(财税字(1995)9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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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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