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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22号
颁布时间:1995-04-11
1995年4月11日 沪国税征(1995)2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0号《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缴纳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 行,应在本市向其负责征收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 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本市负责征收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光大 (集团)总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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