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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等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5)014号
颁布时间:1995-05-05
1995年5月5日 沪国税退(1995)014号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精神,现对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出口退税 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俟最终运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运 输工具离境的才能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办出口退税时,除凭浦东海关、外高桥 保税区海关和本市郊县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及其它有 关单证外,还须提供该批出口商品运往贸易国别(地区)的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货运提单副本及相关证明,如通过 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转关出口离境的,则须提供最终转关出口离境地海关签发的盖 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的转关证明。 二、关于对出口企业销售给外高桥保税区内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外开 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料件的退税,一律暂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75 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042页)和上海海关办公室、 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沪关办通(1991)210号文的规定办理。上述 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后,出口企业须凭上海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专用联和海关的料件核销证明(列明料件加工成品出口耗用或转内销或转关的数 量,金额和征、免税情况),据以申办料件的出口退税。 三、上述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它有关证明,在本通知下达 前尚未向海关办理的,可于本通知下达后至六月底前往海关补办,过时不再办理。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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