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农(1995)74号
颁布时间:1995-08-14
1995年8月14日 沪财农(1995)74号 现将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 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此通知规定认真执行,并将 有关本市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内运销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凭“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证 明,应予放行。 二、凡应税农业特产品,需要运销市境外的,必须先到财政征收机关缴纳农 业特产税,然后办理“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 称“外运证”)。征收机关填发本证时,应将纳税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税名称、 单位、数量、运至地点、有效期限和纳税情况填写清楚,把完税证号码逐一填列 在指定栏内,逐项进行审查。 三、“外运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编号,区、县财政机关加盖专用章, 乡(镇)财政机关核发,并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建立领用、保管、使用、核 销和检查制度。 四、现有《上海市农林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可使用至1995年底,从199 6年1月起,统一使用“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完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附: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略)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属福利企业要求免征城建等税的函》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