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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会[1994]43号
颁布时间:1994-09-01
1994年9月1日 财会[1994]43号 各主管局(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代理记帐公司,各有关咨询服务机构: 为规范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工作,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4]财会字第 24号)和《印发<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 财会字第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1、各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应加强对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促 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无持《会计证》人员, 或只有出纳人员做不到钱物、钱帐分管,或会计核算中帐证、帐实、帐帐、帐表 不相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委托人),各主管部门、 财税部门应督促他们依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 务。 2、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会计业务的代理记帐公司或其他 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帐资格。经市财政局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代理记帐公司或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在领取由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领取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3、凡《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帐机构,必须在1 994年10月底之前到市财政局申请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4、代理记帐机构必须完善内部的管理制度,制定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 和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5、市财政局负责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的 第一个季度内进行。 6、为了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贯彻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制 度,提高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1994)28号规定,由市 财政局定期组织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培训,每年每人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天。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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