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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6号
颁布时间:1996-02-01
1996年2月1日 沪地税地(1996)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 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原则上不宜减免税;除国 家政策另有规定和因受自然灾害发生困难的企业作特案减免照顾外,其他困难减 免一律停止审批。因此,凡未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包括历年欠税)应按规定缴纳 入库。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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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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