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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6)67号
颁布时间:1996-08-27
1996年8月27日 沪税外(1996)67号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6)43号《关于如何追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 业”年度考核不合格应退还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悉。关于你局提出的外商投资 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按规定可选择其 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年终考核时,若其选择的类型未能符合实施 税收优惠的要求,能否允许企业改选另一类型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连续三年 经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经考核 合格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要予以追回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并补 充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两类”型企业,可按(87)财税字第0 08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5册第1297页)第五条的规定,自行选择其 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若该选择的类型于年终考核时不合格,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其改选另一经考核合格的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连续三年经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 其以前年度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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