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困难户购买解困房征免契税同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6)103号
颁布时间:1996-10-23
1996年10月23日 沪财农(1996)103号 为配合本市住房解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沪府发(1994)19号文、(19 95)42号文和沪府办秘(96)006733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就住房有偿解困后, 涉及契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被市解困办(截止1993年底)登记立卡,确认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 解困户,由个人出资购买住房,并在规定人均24平方米集筑面积标准内的,经市 解困办出具"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后,可免征契税,此项优惠照顾每户只 能享受一次。超过规定标准,对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购买建造的平价房、优惠价房、合作住宅房、安居房等等的住房困难 户,如不属上述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不享受契税照顾,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解困户在办理完税手续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购房合同,发票; 2.原居住房屋证明(房屋权证或租赁卡) 3.户籍证明; 4.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 特此通知。 附: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奖契证明(略)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