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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6)48号
颁布时间:1996-07-11
1996年7月11日 沪税外(1996)4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 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外函(1996)04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包括临时来沪从事经营活动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均应按本 通知的规定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换证的方法 (一)核发证机关。此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实行 由市局外税处统一审核、统一制证的方法。鉴于浦东新区财税局所属企业量多面 广,市局将指派专人到浦东新区财税局审核发证。 (二)换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应如实、完整 填写税务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外经贸部门1995年10月1日起新启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95年度经年鉴后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3.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原税务登记证一套(一正三副); 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对上述资料报送不全或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换证手续。 (三)税务代码填写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登记代码由 15位数组成。第1至第6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即原税务登记代码前六位数不变)第7位数至第15位 数由技监局统一编制颁发给纳税户。 (四)换证时间的安排。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时间从1996年 8月1日起至9月30日结束。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8月1日起统一使 用新版税务登记证。为使该项工作按质按时完成,各单位收到此文后即可按本通 知要求操作。企业新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上交市局审核、制证的时间不应超过8月 中旬。 三、换证的数量 此次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将以上海市国家税务 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名义联合发证(即一证到户),并在每套税务登记证的正 本和副本上加盖上述两局公章。新版的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 与副本项目、内容完全一致。税务登记证正本镜框和副本塑套由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印制。企业如需增加副本的数量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增 发。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征收管理,准备对每户企业配套发放 税务登记基础资料智能卡(IC卡),具体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四、换证工作的要求 本次换证工作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具体内容, 也是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的一次全面清理和审核。 为此向各单位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应充分重视和关心这项工作,并落实专人或专 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还应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的资格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时,应 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认真审查企业资格,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 原则上不予换证,并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取 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企业的户管归属审核。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时,应严格执行市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户管征管的规定,办理所属企业的税务登 记。对非所属户管企业不得受理换发税务凳记事宜,并通知企业办好注销税务登 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这次换证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和我局规定的 收费标准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乱收费或多 收费,发现有违反者将按局纪局规处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换证过程中遇到问题, 请及时同市局联系,并于10月10日之前写出书面总结和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换证工作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略) 附:关于换证工作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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