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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地(1996)72号
颁布时间:1996-12-17
1996年12月17日 沪地税地(1996)72号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 委托代售许可证》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61号〕的精神,对本市原已认定的 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进行了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工作。 现就换证中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同》的有关条款的具体事项问题作如下补 充通知: 一、有关税款汇缴结报期限问题。对税款汇缴结报的期限原则上要求每10天 解缴入库一次,若当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于次日入库。 二、有关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对1995年12月31日之前签约到期的《印花 税税票委托收售合同》(简称代售合同),均应在办理换证前,由委托代售双方 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市局有关的补充规定重新签订代售合同。重新 签订的代售合同的有效期限统一为3年,即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三、有关税票代售范围问题。为明确各代售户的代售范围,根据“市局(1 988)税二代电13号文”的精神,在《代售合同》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为第八条, 其内容:代售单位只负责对口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分管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单位中 代售,不要跨越代售的范围。 四、有关税务机关与代售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署名问题。《代售合同》的委托 税务机关的署名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 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 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的规定办理,委托方税务机 关应是各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在盖公章时应加盖局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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