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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7号
颁布时间:1996-02-15
1996年2月15日 沪国税征(1996)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96)28号《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3户企业如 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上海现购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中海油气销售公司、中海油气销售渤海 公司和中海油气销售锦西公司油气的共有4户企业: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中海石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炼油厂、上海高桥炼油化工总厂。 分管这4户企业的各税务分局在收到中海油气销售公司、中海油气销售渤海 公司和中海油气销售锦西公司所开的电脑版百万元增值税发票后,暂不纳入防伪 税控系统认定,只需审核无误后,即可准予抵扣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 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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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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