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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48号
颁布时间:1997-05-08
1997年5月8日 沪地税一(1997)4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 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 (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车辆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的收费纳税情况开 展检查,对尚未纳税的车辆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等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并将检查纠正情况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18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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